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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湖南科技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科大政发〔2011125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明确各单位的管理职责,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及其所属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第三条 学校的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所有、统一领导、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体制;实行单位行政负责制,即:各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对本单位占用、使用的国有资产负责。 
第二章 资产的内容
第四条 学校的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
(一)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暂付款项、借出款、存货(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等。
(二)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单价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来物资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及陈列品、图书和其他固定资产。
(三)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著作权、商标权、版权、商誉等。
(四)对外投资是指利用货币资金、实物和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包括向校办产业投资和其他单位投资等。
第三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全校国有资产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制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监督和检查。
(二)负责全校固定资产的验收、建帐、建卡、调拨、转让、报表;组织仪器设备、家具的招标、采购、安装、调试、验收等管理工作;负责办理进口仪器设备的免税工作。
(三)监督学校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评估和考核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办理固定资产的报损、报废手续,确保固定资产安全。
(四)负责全校仪器设备的维修工作,指导、督查全校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工作。
(五)办理学校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报批手续,并参与监督和检查。
(六)组织学校相关部门对经营性实体占有的国有资产进行考核和监督。
(七)负责学校劳保用品的采购、验收、发放工作。
(八)负责学校公用房屋及住房公积金管理,负责职工住房分配、调整、交易和房屋产权证办理。
(九)负责学校土地的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办理土地使用证的申报工作。
(十)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一)参与学校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论证。
(十二)完成上级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学校办公室、财务处、教务处、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人事处、图书馆、基建处、后勤管理处为学校国有资产的归口管理单位,其主要职责分别是:
(一)学校办公室
1. 负责校名、校誉的管理与保护。
2. 负责全校资产数据的汇总及报告工作。
3. 负责行政办公用房的分配与调整。
(二)财务处
1. 按照国家的有关财务会计法规,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学校的财务规章制度。
2. 对学校国有资产进行核算、反映和监督,包括:主持编制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负责货币资金、应收及暂付款、借出款、对外投资的管理;参与学校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论证;组织清产核资工作。
3. 确保学校资金安全。
4. 负责学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申报工作。
(三)教务处
1. 负责教学(科研)设备的管理,包括:编制教学设备(含教学及实验用家具)计划;负责公用教室设备(含家具)的管理。
2. 组织教学单位教学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的招标和采购,并对其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
3. 负责教学实验用房的安排或调整。
4. 负责教材管理。
(四)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
负责专利权(非职务发明的专利除外)、非专利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
(五)人事处
负责按学校规定配给引进专业技术人才的仪器设备管理。
(六)图书馆
负责本馆、各教学单位及附属学校图书的管理。
(七)基建处
1. 负责基建工程的管理。
2. 负责基建项目保修期内的维修。
3. 负责涉及拆、扩、改、建的房屋及建筑物的维修。
4. 负责金额5万元以上(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含本数)的房屋及建筑物的一般专项维修。
(八)后勤管理处 
1. 负责金额在5万元以下(本办法所称“以下”不含本数)的,不涉及拆、扩、改、建的房屋及建筑物专项维修。
2. 负责供水、供电、供气(含煤气、液化气)、医疗、汽车等设备及设施的管理。
3. 负责学校植物的管理。
4. 负责绿化(含植物)与校园环境(包括道路、下水、排污等)的管理。
5. 负责学生宿舍及家具的管理。
(九)产业管理部门
负责对所属校办产业的国有资产、商标权及其他有关产品销售等权益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 学校各单位对本单位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第四章 资产使用的管理
第八条 各资产实物的使用单位要认真做好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岗位责任制,将资产管理的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有关具体责任人。
第九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和资产使用单位必须定期对国有资产进行核对、清查、盘点,确保帐帐相符、帐物相符、帐人相符、家底清楚。
第十条  根据资产优化配置原则,做到物尽其用,对于长期闲置不用或使用效率不高的资产,国有资产管理处有权调剂处理。
第十一条  因学校机构调整使单位改变隶属关系、分设、撤销、合并的,原单位必须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资产转移手续。
第十二条 各单位的资产管理员及具体责任人在校内调动,必须办理资产的交接手续,并报国有资产管理处资产管理科;调离学校的,必须到国有资产管理处资产管理科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章 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的管理
第十三条 非经营性资产是学校为完成正常的教学、科研任务和开展业务活动所占有、使用的资产。经营性资产是指学校在保证完成正常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
第十四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的主要方式有:
(一)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在工商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兴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二)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注册资金,在工商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兴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
(三)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
(四)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
第十五条 下列资产不准转作经营性使用:
(一)国家财政拨款。
(二)上级补助。
(三)维持事业正常发展,保证完成事业任务的资产。
第十六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的审批程序:
(一)使用单位申请,报校党委研究决定。
(二)经校党委同意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报省教育厅审核。
(三)如一次性转作经营资产数额巨大的,由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审核批准。
(四)办理申报手续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 向省教育厅的申请报告。
2. 可行性论证报告。
3. 拟开办经济实体的章程。
4. 投资、入股、合资、合作、联营、出租、出借意向书、草签的协议或合同。
5. 拟投出资产的清单。
6. 近期财务报表。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8. 其他需提交的文件、证件、材料等。
第十七条 经批准的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必须按国务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核定其价值量,作为学校投入的资本金,并以此作为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的考核基础。
第十八条 学校对已转作经营性国有资产要建立专项管理制度,包括专项登记,专项考核。
第十九条 学校对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的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原则:
(一)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合作、联营的,按照资金投产额所占的资本份额,收取投资收益。
(二)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其租赁费由学校和租赁方协商确定。
(三)有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投资或注册资金的,以实际占用国有资产总额为基数,征收国有资产占用费,占用费比例为每年5%-7%。占用学校资金的,按资金使用成本(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收取占用费。占用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年摊销额收取占用费。以上占用费由占用单位缴纳学校财务,纳入学校预算管理。
第六章 资产的处置
第二十条 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包括无偿调出、出售、报损、报废等。
第二十一条 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
(一)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及单价在5万元以上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处置,经学校党委会批准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报省教育厅审核签署意见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二)单价在5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等资产处置,经校务会议批准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报省教育厅审批。
(三)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财产盘盈和盘亏等资产处置,由财务处按财务会计法规的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 学校及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收入,均属学校所有,收入一律交学校财务。
第二十三条 对改变隶属关系、分设、合并、撤销的独立核算单位,学校成立由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组成资产清查小组,由审计处牵头,负责做好资产的处置工作,包括:
(一)冻结银行帐户。从确定改变隶属关系、分设、合并、撤销之日起冻结。 
(二)盘点资产。
(三)审计财务帐目。
(四)制定资产处置方案。 
第七章 资产的报告制度
第二十四条 学校办公室、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报表格式、内容、时间向上级报告学校国有资产情况,并做到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同时对国有资产的变动、使用和结存情况作出文字说明。
第八章  
第二十五条 学校的国有资产是完成学校事业计划,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的主要物资保障,国有资产管理处、各归口管理单位、使用单位及工作人员,都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都应维护其安全和完整,并努力提高其使用效益。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要追究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职责要求,资产管理不善,造成资产重大流失的。
(二)未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三)擅自转让、处置资产和用于经营的。
(四)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对用于经营投资的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履行投资者权益收缴资产收益的。
第九章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湖南科技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科大政发〔2004〕67号)同时废止。
(审稿:刘友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