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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湖南科技大学房屋管理规定

(科大政发〔2011127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房屋管理,充分、合理利用各类房屋资源,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政策以及《湖南科技大学固定资产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房屋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类管理”的体制:职工住房、办公室用房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政策、学校有关住房管理规定进行管理;教学、实验、科研用房由教务处统一安排调度,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教务处调度进行分配;学生宿舍由学生工作处管理;后勤服务用房由后勤管理处按照后勤社会化改革方案的规定实施管理。
全校所有公房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照国家政策和学校规定实施宏观管理。后勤管理处负责房屋维修管理。
第三条 房屋管理的任务是:保障房屋的安全,防止事故的发生;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合理安排使用,减少闲置;制止违章,管理有序。
第二章 教职工的住房管理
第四条 学校的公有住房,只限于教职工在校内居住,新进人员和无房户的周转使用,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擅自调整调配住房。
第五条 教职工每户在校内只能租(购)一套住房。凡未经分配私自多占、强占住房,学校将依法收回。
第六条 未满35周岁的未婚职工不得租(购)成套住房(指一室一厅以上配有厨房、厕所的住房)。
第七条 住房分配、调整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分配、调整的计分办法和标准,一律实行打分排队,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排队选房(包括购、租房以及教授、博士住房),住房分配计分办法应经教代会福利委员会讨论,并扩大范围征求意见后,报学校批准。 
第八条 教职工在校内购、租、退房时,一律要与国有资产管理处签订相应合同。合同应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九条 住户不能破坏住房结构,不得凿墙打洞危及住房安全。对违反者学校将依法追究其破坏房屋安全责任。住户不得私建乱搭,侵占学校的国有土地资源和空间,对违者学校有权责令自行拆除和采取行政措施强行拆除,拆除的费用由户主负责。教职工自行对住房进行的装修,在退房给学校时,学校对其装修费用概不负责。
第十条 教职工租住学校住房(含架空层)只限于自居,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转让、租借。违反者,学校有权收回其住房。 
第十一条 为维护学校的环境和秩序,保证学校教职工安全,属于购房的住户原则上只限于自居(含架空层),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转让。
第十二条 教职工调离本校(包括统招研究生、出国逾期不归等人员),不论是租住的,还是购买的学校住房,离校时应办理好退房或交易手续,不得擅自转让、租借和交给他人。否则,学校有权限期交出住房。拒不交房的,学校将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强制收回。
第十三条 教职工在夫妻离异时,如果夫妻双方都是本校职工的,住房只能判给原分房时选房条件高标准的一方,未取得住房的另一方只能按与其身份相适应的标准在校内安排租房;如果夫妻双方有一方不是本校职工的,住房实物只能判给我校职工,非本校职工离异后的住房自行解决。
第三章 公用房屋的管理
第十四条 各单位不得随意改变房屋原有用途,确因工作需要,必须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方可实施。将办公用房、教学用房、学生住房改作经营用房的,必须按照《湖南科技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规定的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的审批程序办理。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和性质的,学校一律予以取缔(学校授权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执行),并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收入全部收归学校。
第十五条 凡需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或扩建的单位,必须书面报告分管校领导,经批准后送后勤管理处。后勤管理处应根据校领导的批示,会同基建处作好论证工作,确保房屋安全。
未经批准擅自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或扩建的,学校将严肃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各单位不得占用未经批准安排使用的房屋,不得将分配使用的房屋擅自出租、出借,凡发生此类情形,学校将严肃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湖南科技大学房屋管理规定(试行)》(科大政发〔2004〕87号)同时废止。
 
(审稿:刘友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