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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湖南科技大学教职工房改房校内交易办法(试 行)

 

(科大政发〔201096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促进校内房改房的合理流通,建立新的住房流通体制,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湖南省房改办关于公有住房售后退房、换购房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房改办字〔1996〕18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房改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政发〔1999〕10号)、《湖南科技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管理的规定(试行)》(科大政发〔2007〕23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改房是指校内教职工在住房制度改革中所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按房改政策由个人集资建设的住房和学校提供给高层次人才的教博房。
第三条 通过开放校内住房市场进行校内房改房自由交易后,达到市场调节和学校收购、出售、租赁等宏观调控相结合的目的。
    第四条 校内住房交易市场开放后,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仍然是学校房产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对学校存量公房的租赁安排、调配,房屋租金的收缴,建立职工住房档案,受理校内住房交易申请、登记和批准,回收住房。
第二章 交易准入制度
第五条 凡自愿出售(换购)住房的住户,事前须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下列材料,经国有资产管理处批准后方能实施交易:
(一)申请交易的书面报告(房产所有权人及法律规定的共有权人)。
(二)房产所有权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房产所有权人(含共有权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四)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五)由学校人事部门出具的本校正式教职工证明。
第三章 交易范围
第六条 凡本校正式教职工在校内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按房改政策由个人集资建房和学校提供给高层次人才的教博房(在服务期满后)均可在校内进行交易。
第七条 学校回购的教职工住房经学校批准后可再次向教职工出售。
第四章 交易原则
第八条 住房校内交易,遵循交易自愿、公平、合法和逐步放开的原则,优先满足学校新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住房需求。学校提供给高层次人才的教博房(在服务期满后)原则上只能交易给本校的教授、博士,待学校高层次人才住房供需矛盾逐步缓解并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允许交易给本校其他教职工。
第九条 凡经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批准出售的住房,仅限于出售给本校正式教职工。
第十条 已在学校围墙外围购地自建私房,且通过学校围墙开口作为出入通道的教职工,不得通过校内交易市场购买住房。
第十一条 在一个独立家庭在校内只能购(租)一套住房的前提下,允许相互换购住房。
第五章 交易条件
第十二条 完成住房校内交易后的教职工,不得以任何理由再向学校要求租房或以其他形式申请住房。
第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住房暂不允许在校内进行交易:
(一)共有权人未就住房交易达成一致意见的。
(二)在校内虽购公有住房但未办理房产所有权证的。
(三)已列入各类规划拆迁范围和鉴定为危房的。
(四)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所有权人对房屋享有占用、使用、收益和处分权的。
(五)违反校规的违章建筑和违章私搭乱建棚尚未纠正的。
(六)购房款尚未结算清楚的。
(七)学校提供给高层次人才的教博房但服务期限未满的。
第六章 市场管理
第十四条 凡符合校内交易条件的住房,交易价格由买卖双方自行确定,学校不予干预。
第十五条 不愿自行出售或交易不成功的住房,学校可视情况回购。
第七章 办理程序
第十六条 经国有资产管理处批准后可交易的住房进行校内交易应遵循如下程序:
(一)符合校内住房交易条件的买卖双方达成住房校内交易协议。
(二)交易双方当事人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填写《校内住房交易申请表》。
(三)国有资产管理处对交易双方进行交易资格审核。
(四)交易双方签订住房买卖协议。如购房人在校内已有租赁住房的,必须先办理退房手续后,方能签订购房协议。
(五)售房教职工在购房款支付前须到相关部门结清生活燃气费、水电费、有线电视收视费等,并提供相关结算证明。
(六)买卖双方持学校准入通知书和有关资料及时到属地(湘潭市)房产交易管理机构办理交易手续,按规定交纳相关税费。
第十七条 学校回购教职工住房办法
(一)凡自愿将住房按市场价格退还给学校的,学校可视公有存量房情况进行回购。回购住房价格参照政府指导价,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审计处和监察处代表学校与售方进行协商和洽谈,并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将双方协商和洽谈后的价格报学校审定,经学校批准后方可签订交易合同。
(二)售房教职工在购房款支付前到相关部门结清生活燃气费、水电费、有线电视收视费等,并提供相关结算证明。
(三)买卖双方持学校准入通知书和有关资料及时到属地(湘潭市)房产交易管理机构办理交易手续,按规定交纳相关税费。
第八章  
第十八条 凡按正常程序调离学校的教职工,应在办理手续后,离校前将住房通过校内市场交易给本校正式教职工或按上述第十六条规定退还给学校,也可按原房退原款办法将住房退还学校,由学校出具“无房”证明到新单位享受住房货币补贴。
第十九条 凡可享受学校提供给高层次人才教博房的教授、博士,其原购住房仍按《湖南科技大学向高层次人才提供住房或住房补贴的办法》(科大政发〔2004〕17号)第九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擅自离校、出国逾期不归人员的住房,应通过校内交易办法将原住房出售给本校正式教职工或按上述第十七条规定退还给学校。
第二十一条 学校土地使用权属学校所有,校内交易住房均不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第九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审稿:刘友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