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科技大学关于向高层次人才提供住房或住房补贴的办法
发布时间:2011-03-02 12:00:00 |
(科大政发[2004]17号)
为了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吸引和稳定教学、科研骨干,促进我校学科建设,提高我校办学水平。经校党委研究决定,凡在校工作或引进来校工作的教师并已取得教授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及学历者(包括更高层次的人员),均可享受学校免费提供住房一套或享受相应的住房补贴。具体办法如下:
一、凡愿意原房退原款并能够在职为学校服务6年以上的教授或博士,学校可免费提供一套160㎡左右的住房,但需满6年服务期以后,才能获得产权,届时由学校为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面积不够160㎡的,差面积部分按500元/㎡的标准到服务期满时一次性补清。服务期不满6年,因个人原因要调离的,其住房无条件收回给学校。服务期不足6年就要退休的,在分房时,按如下公式一次性交购房费给学校(一直服务到退休的,由学校为其办理产权证,因个人原因在退休前就调离学校的,则退还其购房款收回其住房):
面积达到160㎡的购房费=房价×(6-已服务期)÷6。
面积小于160㎡的购房费=房价×(6-已服务期)÷6的,并且到退休之时另按公式:(160㎡-住房建筑面积)×500元×已服务期÷6补发其差面积补贴。
其中,服务期是指其60岁生日前的实际服务年限(精确到月,不足一个月的不算),延聘与返聘期不再计算。2004年元月1日以前分房的房价按原两校区的规定计算,2004年元月1日以后按科大新的规定计算。
二、在学校已购住房,又不愿原房退原款的教授或博士,其服务期到6年后,学校一次性补给其6万元住房补贴。服务期不足6年因个人原因要调离的,则不享受此补贴,其原住房按原房退原款的办法退还给学校。服务期不足6年就要退休的,则按其60岁生日前的实际服务年限(精确到月,不足一个月的不算)每年补贴1万元,在退休之日一次性补发。
三、不在学校要房,自购商品住房的教授或博士,在其服务期限满6年之后,学校一次性发给其住房补贴8万元。不足6年服务期因个人原因要调离学校的,不享受此住房补贴。服务期不足6年就要退休的,则按其60岁生日前的实际服务年限(精确到月,不足一个月的不算)每年补贴8/6万元,在退休之日一次性补发。
四、不在学校要房,但在其它单位按房改购有住房(包括集资房、经济适用住房)的教授或博士,在其服务期限满6年之后,学校一次性发给其住房补贴6万元,不足6年服务期因个人原因要调离学校的,以及服务期不足6年就要退休的,则按第二条办理。
五、因组织原因调离学校且未满6年服务期的教授和博士,则按实际服务期(精确到月,不足一个月的不算)每年补贴1万元。其住房如属学校免费提供的,应无条件退还给学校,如属购房,则按学校住房管理办法退还给学校。
六、夫妻双方均可享受本办法条件的,两人只提供一套住房,配偶在校服务满6年之后,一次性补贴现金6万元。服务期不满6年因个人原因要调离的,不享受此补贴。
七、对服务期满后调离学校的,凡是享受学校免费的住房,不论楼层和栋号,统一按500元/㎡计价,减去规定折旧进行先退房再退款。如属自购房,则按住房管理办法退还给学校。
八、免费提供住房的选房办法,按《湖南科技大学住房管理规定》单列排队选房。
九、现已住进130㎡(含130㎡)以上住房的教授或博士,原则上不再换房,但可自愿选择以前认购住房,也可选择原房退原款免费住房的待遇。现住房面积不足130㎡且能够服务6年以上的教授或博士,可选择原房退原款再换135~160㎡的免费住房,如选择认购原房,除6年服务期满后一次性补贴6万元以外,在服务期满时,其不足130㎡的差面积部分,另按500元/㎡的标准发给面积补差。
十、服务期的起算时间:
1、南校区按原工学院文件已住进160㎡住房的教授或博士服务期的起算时间仍按原工学院党办[2001]14号文件规定执行。
2、两校合并融合以后已具有教授职称和博士学位及学历的服务期起算时间统一从2002年9月30日起开始计算,2002年10月1日以后,新引进来的人才,按来校报到之日起计算,新获得教授职称或博士学位的,从其获得教授职称或博士学位之日起计算。
3、服务期的计算由人事处核定。
十一、原房退原款的办法:
1、凡在学校只按住房改革政策购过一次住房的,其退款按其原购房实际个人支付原款全额退款。
2、凡是购过两次校内住房的,其退款按公式:
第二次购房原款–(第一次退房款–第一次购房原款)计算。
十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其他与原两校区政策不一致的,一律按本办法办理。
十三、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