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星家具、设备采购管理办法

作者: 发布时间:2017-11-19 浏览量:

 

处发 [2017] 3号

 

零星家具、设备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处零星家具、设备采购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办公等家具设备的及时供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湖南科技大学校内招标管理办法》(科大政发〔2011〕116号),结合我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零星家具、设备采购是指单批5万元以下或单件价值3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家具(含窗帘)采购。

第三条  凡使用学校资金或单位自筹资金购置零星家具、设备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零星家具、设备采购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零星家具、设备采购的程序是:申报与审批、采购方式确定与实施、验收。

第二章 计划申报与经费审批

第六条  各类零星家具、设备的购置经费实行归口管理,教务处、学科建设处、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及国有资产管理处分别是教学使用、学科使用、科研使用及办公使用的家具、设备购置经费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七条  各类零星家具、设备的购置实行计划管理,使用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实际需求和使用方向向经费归口管理部门提出购置申请,明确所购置的家具设备的名称、品牌、规格型号、单价、技术指标、用途、预算金额、经费来源等。

第三章 采购方式与验收工作

第八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使用单位提出的购置申请及经费归口管理部门(或主管校领导)的审批意见,按程序组织采购。

第九条  零星家具、设备采购时,严格遵守按质、按量、按时、按规范的原则,做到没有审批不采购、超标准不采购、没遵守采购方式不采购。  

第十条  零星家具、设备的采购方式分为定点采购、谈判采购和委托采购三种形式。

1.定点采购。对常规的办公用零星家具、设备采购项目,国有资产管理处于每年10月份左右以校内公开招标方式或协议供货价格协商方式集中确定零星采购定点供货商(政府集中采购品目内的协议供货设备采购应选择政府采购网已公布的协议供货商)和采购价格,并签订定点零星采购合同。原则上所有零星配置均采用定点采购目录上的,配置目录之外的,必须由相应科室负责人严格论证与调研,并报处务会研究决定,严禁工作人员事前要求供应商与使用单位沟通与定价。

2.谈判采购。非常规的零星家具、设备采购项目,预算2万元以上的,由分管科室准备材料和组织,分管副处长、分管采购中心副主任和财务处、审计处负责人以及使用单位负责人组织谈判小组,并组织三家具有相应资质的供应商(家具在当年定点采购招标时报名的合格企业中由分管采购中心负责人随机抽取三家,设备在当年协议供货价格协商报名时的合格企业中由采购中心负责人随机抽取三家)报价,选择报价最低的供货商按要求供货;预算2万元以下的(含2万),由分管副处长、分管采购中心副主任和使用单位负责人组成谈判小组,并组织一至三家具有相应资质的供应商(原则上找中标的定点企业,小于等于1万元的至少一家,大于1万元小于等于2万元的至少三家)进行谈判,确定供货商及供货价格。

为节约时间,提高效率,减少采购成本,也可采取电子报价方式进行采购,分管科室负责准备电子报价表和组织,由分管采购中心负责人联系符合要求的三家以上供应商并分别发送报价表文件,供应商将一次性最低报价文件加密后发送至国资处指定公共邮箱账号,由分管采购中心负责人、财务处、审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同时现场开启保密邮件,根据报价最低者确定成交供应商。

3.委托采购。对于品目多、单价低、时间紧的零星采购项目,经处务会或国资监管小组会议研究同意后组成现场采购小组或委托申购单位进行现场采购,直接确定供货商和采购价格。

第十一条  零星家具、设备采购合同的签订、执行和监督严格按照《湖南科技大学合同管理办法》(科大政发[2013]14号)和《国有资产管理处合同管理实施细则》(处发[2017]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零星家具、设备采购的验收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审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参与,使用单位为验收主体,验收前须先在零星采购验收单上签字确认,验收完后须在资产验收单和发票上签字确认。对不合格的货物,国有资产管理处要及时办理退货、更换、索赔手续,以免造成损失。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各职能科室应及时做好零星家具、设备采购的有关资料整理归档工作。

                                   2017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