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物资工作的若干意见
国家教育委员会1997年8月19日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高等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加强高等学校的物资工作,提出高等学校物资工作若干意见如下:
一、加强物资工作的归口管理,理顺管理体制。国家教育委员会由条件装备司归口管理物资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委教育部门应明确归口主管物资工作的部门。
二、各高等学校应由一名副校(院)长主管物资工作,并设物资工作的归口管理机构协助校长工作。
三、所有产权属学校的物资、不论来自何种渠道或使用何种经费,都要按学校制度统一管理,在学校的归口管理机构入帐。
四、物资工作归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物资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令、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拟定实施细则;
2、代表学校归口管理教学、科研、生产、基建、行政、后勤等方面的物资工作,组织好物资工作系统,加强队伍建设;
3、负责或参与对实验室物资及经费分配和管理;
4、管理物资采购与供应,代表学校对外签订购物合同,办理设备进口、免税手续,指导并管理市场采购;
5、制定并完善物资工作的管理制度和措施,建立和建全物资帐册及物资统计报表,提高物资利用效益;
6、组织在用仪器设备的维修、调剂、报损、报失、报废的审核处理,及各类物资的调剂、报损、报废。
五、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更要重视和充分发挥学校物资机构在物资供应中的主渠道作用,一切采购活动应遵守国家政策法令,各物资机构应做到保障供应、提供优质、优价、优良服务。
物资自购要从严管理。凡自购急需专用物品。须先报批再采购,并由学校归口机构验收后方能报销、入账和领用,
六、高校物资工作应坚持“供管结合,服务为本”的原则,正确处理管理、供应、服务的三者的关系。严格管理,搞活供应,增强多方位服务功能。
七、加强高校联合,形成地区或全国的集团采购优势,维护学校利益,提高投资效益,鼓励各地区高等学校之间开展库存服务协作,提高服务质量。
八、要合理配置学校物资,要加强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布局的统筹,努力实现本地区校际之间的资源共享,提高使用效益。
重点实验室建设及重大建设项目的关键设备的购置须经论证。校物资归口管理机构要认真组织和参加论证工作。经由该部门和实验室联合签署,报主管校长批准后采购,复核后报销。避免低使用率的重复购置,提倡资源共享。
九、根据学校需求情况,建立常备物资仓库,既要防止积压,又要提高适应教学、科研工作能力。出库价格可随市场变化适当调整,差价结余必须用于物资贮备及物资工作的业务开支,不得它用。建立建全物资的出入库存制度,严格出入库存手续。
十、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加强在用物资的管理,提高在用物资的使用效益。做好物资的调剂、报损、报失、报废的处理工作。
私人不得占用或变相占用公物。已经发生的要限期清理收回;已经使用陈旧或损坏的要折价赔偿。禁止将免税进口的教学科研用品转让其它部门或私人,凡已发生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定期检查物资工作,及时处理发现问题。凡因工作失职造成物资严重损失的,应追究当事人及有关领导的责任。
十一、凡利用学校仪器设备和设施开展社会服务或举办企业,必须以保障学校正常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为原则,应按规定办理手续,并向学校上交必要的相关费用。
十二、建立仪器设备保管、维修和标定的责任制。不能正常运行或测试结果不可靠的仪器设备,要及时组织维修、调试、标定。
十三、要加强勤俭节约和廉洁奉公的教育,在各项工作中发扬艰苦奋斗的精神。物资工作的各个环节,包括投资决策、采购保管和使用,都要贯彻少花钱,多办事,办好事的原则。要认真总结和推广物资工作的先进经验,表彰先进典型。对各种不良作风要进行批评教育。加强财会审计和考察等监督工作。对各种违法行为要认真查清,严肃按法纪处理。
十四、加强物资工作队伍的建设,要选配有政策水平,精通物资业务,有较深厚基础技术知识,有为基层服务意识,善于团结并协调各方面工作的“第一把手”;要组建一支知识、年龄结构合理的物资工作的专业人员队伍;要采取措施,保持队伍稳定,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做到一专多能,以适应管理工作的需要。
十五、省、市、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委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物资工作的领导,要重视物资工作。每年排上议事日程,认真研究,抓好宏观协调和各项工作的落实。建立物资工作评价体系,加强检查督促,健全各项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