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印章管理办法
处发 [2017] 1号
印 章 管 理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处的用印程序,维护国有资产管理处(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形象和合法权益,规避风险,实现印章管理的制度化和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印章是代表国有资产管理处(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职责权力的印信凭证,具有法定性、权威性和效用性。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印章包括“湖南科技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处”、“湖南科技大学设备维修合同专用章”、“湖南科技大学设备合同专用章”、“湖南科技大学采购与招投标合同专用章(含电子印章)
第二章 印章的管理
第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授权招投标与综合管理办公室主任对“湖南科技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处”、“湖南科技大学设备维修合同专用章”、“湖南科技大学设备合同专用章”印章的保管和用印,授权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副主任对“湖南科技大学采购与招投标合同专用章(含电子印章)” 印章的保管和用印。
第五条 保管人员必须坚持原则,严格照章用印,并加锁保管,且只能在办公室内使用,不得携带外出随用随盖。未经处主要负责任审批或同意不得用印,用印前必须在登记本上登记并由要求用印人签名。
第六条 对印章保管或不按规定使用印章,将追究相应当事人责任。
第三章 印章的使用
第七条 经处主要负责人在原件或审批单上签字为据,并符合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在打印的正本文件上,可以根据处主要负责人的签批手续,按应发数用印。
第八条 任何人不得私自动用印章,不得在空白的介绍信、信笺等单子、白条上加印,以防止发生损害处室利益的行为。
第九条 印章管理人员有权拒绝越权和违反程序的用印要求,对用印过程中出现的疑难情况、非正常情况等,应及时向主要负责人请示、汇报。
第十条 在本处合同加印中,严禁使用“湖南科技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处”印章,必须使用相应合同专用章。
第十一条 使用印章,一律填写《国资处(采购中心)用印审批表》或有领导签批的文件。
2017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