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合同管理实施细则
处发 [2017] 2号
合同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处合同管理工作,根据《湖南科技大学合同管理办法》(科大政发[2013]14号)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属于学校授权合同管理单位,根据业务归口,代表学校负责物资设备采购、仪器设备维修保养、验收、土地征用、资产处置、学校场地和设备设施租赁等合同的管理。
第三条 合同规范文本的制订
国有资产管理处承办的各类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且科学规范。采用的合同文本应是国家行业管理部门统一制订的规范性合同文本,没有规范文本的,应草拟规范的合同文本,经法律顾问、监察处、财务处、审计处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审核批准,作为同类事项的标准合同文本使用,并报送监察处备案。
重要合同规范文本须报主要校领导审核批准,重大合同规范文本需提交校务会或党委会研究确定。
第四条 合同审签流程及签署
(一) 物资设备采购合同审签流程及签署
1. 国有资产管理处填写好合同及《湖南科技大学合同签署审批
表》,由用户单位、国资处和财务处负责人审核会签(5万元以上的还需经审计处、监察处负责人审核会签);合同金额500万元以上的,还需法律顾问会签。
2.一次性合同金额100万元以下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人审核签署;合同金额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经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人审核签字后,由分管校领导审批签署。
3. 零星定点采购供货合同,经国资处、财务处、审计处、监察处负责人审核会签后,由分管校领导审批签署。
4.实行校内采购的合同,加盖“湖南科技大学设备合同专用章”;实行政府采购的合同,加盖“湖南科技大学采购与招投标合同专用章” ,合同金额500万元以上的,还需校长加签。
(二) 仪器设备维修保养、货物搬迁、门面租赁等项目合同审
签流程及签署
1. 国有资产管理处填写好合同及《湖南科技大学合同签署审批
表》,由国资处、财务处、审计处和监察处负责人审核会签。
2.一次性仪器设备维修保养、货物搬迁服务项目合同金额2万元以下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人审核签署;合同金额2万元以上的,经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人审核签字后,由分管校领导审批签署。
3.仪器设备维修保养、货物搬迁长期服务项目合同以及门面租赁合同,由分管校领导审批签署。
4.一次性仪器设备维修保养、货物搬迁服务项目合同,10万元以下的,分别加盖“湖南科技大学设备维修合同专用章”、“湖南科技大学合同专用章”;10万以上,还需校长加签。
5.仪器设备维修保养、货物搬迁长期服务项目合同以及门面租赁合同,分别加盖“湖南科技大学设备维修合同专用章”、“湖南科技大学合同专用章”、“湖南科技大学合同专用章”。
(三)土地征用、资产处置、学校场地和设备设施租赁等合同
签署、盖章
1. 国有资产管理处填写好合同及《湖南科技大学合同签署审批
表》,由法律顾问、国资处、财务处、审计处和监察处和相关单位负责人审核会签。
2.分管校领导审核签字后,由校长审批签署。
3.加盖“湖南科技大学合同专用章”。
第五条 合同的签订
合同的签订一般应先由对方签字盖章后,学校才能履行签署手续。严禁由我方签字后再以传真、信函的形式交对方签字盖章。
第六条 合同的存档备案
合同签订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复印件、相关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后的《湖南科技大学合同签署审批表》复印件送交监察处、财务处、审计处存档备案。
第七条 合同台账的建立
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填写《湖南科技大学合同台账登记表》,全面、连续地掌控合同履行过程。国资处应每季度向分管校领导汇报合同签署和执行情况;每年6月初、12月初,向学校办公室、监察处、财务处、审计处送交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汇总表。
第八条 合同的归档
项目负责人应将合同及履行、变更、解除合同等相关文件资料,逐一建档并统一编号。项目合同履行完毕后,应在15日内将相关文件资料移交学校档案馆存档。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责任等未尽事宜,均按《湖南科技大学合同管理办法》(科大政发[2013]14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细则自2017年5月16日起经处务会通过实施。
2017年5月16日